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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国晖律师助委托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5-02-10 10: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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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A贸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B建工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宝安区,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B建工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赵某。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AA贸易公司、BB建工深圳分公司、BB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孙某诉称,一、孙某不是买卖合同主体,一审法院仅凭AA贸易公司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孙某联系即认定孙某是买卖合同主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二、根据一审中各方提交的证据和孙某了解到的事实,与AA贸易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可能是BB建工公司、CC公司或胥某,孙某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三、孙某的担保身份还有待核实,并不必然承担担保责任。四、一审法院支持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应该结合总额酌情认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孙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上诉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BB建工公司、BB建工深圳分公司承担。
AA贸易公司辩称,一、虽然AA贸易公司认为案涉合同的买受人主体应当是BB建工深圳分公司,但AA贸易公司在一审中已有的证据均已提交法庭,无法取得孙某与BB建工公司之间关系的其他证据,后来取得的新证据已超过上诉期限,无奈未提起上诉,但是,交易过程中,孙某与AA贸易公司直接联系采购事宜,一审法院经传票传唤孙某无正当理由缺席,未向一审法院陈述其自己所知情的相关事实,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作出的认定与判决是相对正确的;二、鉴于孙某现已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中已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BB建工深圳分公司为案涉合同的买受人,为此AA贸易公司请求依法改判BB建工深圳分公司承担案涉合同对价的付款责任,BB建工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B建工深圳分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涉案买卖合同签订的过程,2022年8月3日,孙某私刻假章与AA贸易公司签订五金方木购销合同,同时孙某为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23年3月31日,孙某在结算与付款承诺书上签字,且据AA贸易公司一审中承认具体签订合同的事务、追讨货款均系与孙某联系,上述事实清楚明了,至于孙某所述,其是BB建工深圳分公司的代表,代为签订合同,孙某并未提供BB建工深圳分公司的任何实质授权,同时,BB建工深圳分公司将保留追究孙某法律责任的权利。另诉实际的购买方为CC公司或胥某等,均不影响孙某作为本案合同相对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事实。本案中,AA贸易公司认同购销合同及承诺书,都是孙某联系并协商具体签订的事务,由其签字盖章,故BB建工深圳分公司有理由相信孙某是合同相对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某的上诉诉请于法无据,应当驳回孙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BB建工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BB建工公司、BB建工深圳分公司是否要承担本案付款责任?
      【处理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孙某二审提交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载明BB建工公司承包的是XX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化工4标段的工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BB建工公司、BB建工深圳分公司使用了案涉货物。孙某主张应由BB建工公司、BB建工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付款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因孙某在《五金方木购销合同》中担保人处签字,且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无论《五金方木购销合同》买方是谁,孙某均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一审判决孙某承担本案付款责任,与约相合,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一审法院已经予以调整,法院对此予以维持。孙某上诉主张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五金方木购销合同》中有明确约定,AA贸易公司要求孙某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与约相合,应予支持。
       综上,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9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国晖律师接受BB建工深圳分公司的委托后,
       第一时间与其沟通一审的情况,并就一审的判决结果与委托人沟通分析,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二审应该会继续维持,二审判决最终是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133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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