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XX工业区X栋。
被告深圳市XX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XX工业区X栋。
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7日、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21日将“发射管”、“接收管”等货物送达至被告处,货物价格共计人民币2750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却迟迟未支付货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有27500元的货款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电话、发函催要,但被告均不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本金人民币275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957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2847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多少货款未支付?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调查之后,作出(2018)粤0306民初25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5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7,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将标的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拒不支付。原告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国晖在收到原告的委托后收集证据、整理案情、维护原告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LHMS004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