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2018年6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转款用于办理保险理财存款业务,后被告于2020年6月26日向原告出具《收到条》,记载原告于2020年6月26日在保险公司理财存款240000元,存期1年,年息6%,到期本息合计254400元,收款人为被告曹某某。2021年6月,被告又将原告上期本息254400元转存1年,至2022年6月26日止。2022年6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到期后还本付息,被告持续推诿,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254400元及利息271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2023年3月28日后的利息以25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某某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定:
原告虽委托被告进行理财,但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到条中约定了投资期限及固定收益率,双方缔约目的及合同预期系为原告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对于受托人即被告管理资产的行为、收益及分成没有预期,并不符合投资的风险性。合同的实质目的是资金拆借,双方名为委托理财合同,实为借贷关系,双方之间应系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的本金、期限、利率及银行基准利率没有超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及利息,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某返还原告吴某某借款254400元及利息27136元(该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之后利息以21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计2762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当事人陈述初步断定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但是国晖律师后期根据调取证据结合查证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及利息。后被告曹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最终,国晖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其满意的结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QHMS00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