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某2,男,1968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系死者何某某1的兄弟。
原告何某某3,男,1953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系死者何某某1的兄弟。
原告何某某4,女,1965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系死者何某某1的姊妹。
原告何某某5,男,1956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系死者何某某1的兄弟。
原告何某某6,女,1959年12月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系死者何某某1的兄弟。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路某某1,男,1993年7月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路某某2,男,1993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罗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上述原告诉称:2022年3月13日23时37分许,被告路某某1驾驶的粤L*****号小型轿车沿XX路从龙门县XX镇方向往龙门县XX镇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XX镇XX村X楼附近路段时,与从龙门县XX镇XX方向往龙门县XX镇方向行驶由何某某1驾驶的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2年4月13日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路某某1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粤L****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是被告路某某2,且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
2022年5月5日路某某1与上述原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路某某1自愿赔偿上述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402000元(包含路某某1已经支付的丧葬费人民币32000元,和交强险应当赔付的部分180000元)。
二、交强险应当赔偿部分180000元由路某某1先行向保险公司理赔;若保险公司拒赔,路某某1协助上述原告起诉,能否赔偿及赔偿多少与上述原告无关,路某某1保证支付原告交强险赔偿限额人民币180000元。起诉所需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路某某1承担。
三、路某某1于2022年5月5日支付上述原告人民币150000元,剩余的人民币4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逐月支付,两年内支付完毕。上述原告收到路某某1的赔偿款后,应出具收据给路某某1。
四、路某某1支付上述人民币150000元后,上述原告自愿放弃路某某1及路某某2的一切法律责任,原告放弃向法院起诉路某某1和路某某2。
五、该协议一式四份,路某某1、上述原告、交警大队、广东XX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182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路某某1、路某某2未答辩。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涉案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200万。
二、被告路某某1醉酒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何某某1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承担次要责任,被保险人路某某2、被告路某某1已向答辩人签署放弃商业险索赔声明,且本次原告起诉仅向答辩人主张交强险赔偿责任,故答辩人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发表答辩意见。
三、被告路某某1醉酒不能驾驶机动车是社会常识也是道路交通法则的禁止性规定,应由实际侵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路某某1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路某某1应承担上述原告80%的损失。
二、肇事车辆粤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应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2023年3月16日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80000元给原告何某某2、何某某3、何某某4、何某某5、何某某6,此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2、何某某3、何某某4、何某某5、何某某6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起诉前,原告和被告路某某1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路某某1自愿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02000元,协议约定,路某某1支付原告150000元后,原告自愿放弃一切路某某1、路某某2的法律责任,不得就该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诉路某某1、路某某2,该部分约定属无效部分,该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肇事车辆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被告路某某1属醉酒驾驶车辆,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SHMS2186-487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