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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国晖为被告减少赔偿!
发布时间:2023-11-28 1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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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系同事,且被告为原告直接领导,在2020年2月2日,双方因工作事情发生口角,被告在单位所在地即罗湖区XX路XX花园XX栋X楼X房殴打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报警,后原、被告一起至南湖派出所处理该事宜,当日,原告并未觉察到身体有大的损伤,且当时疫情紧张,在办案民警的调解下,原告无奈了结本案。
       而在随后几天,原告发现受伤的地方伤情严重,于是在2020年2月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髌上囊及关节囊较多积液,左膝关节周围皮下软组织损伤。2.左侧膝关节退行性改变。在2020年9月,原告治疗终结后,通过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协商过赔偿事宜,但原、被告之间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17861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总计198612.4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多少赔偿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于2021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70000元至原告姚某某帐户;
       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三、在被告履行上述义务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系同事,且被告为原告直接领导,被告因工作事情没控制好情绪,冲动殴打了原告,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向原告道歉且愿意承担相应赔偿,但原告坚持起诉被告。被告无奈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案件,希望能够和平解决这事,面对被告的委托,国晖律师运用专业知识为被告提供可行的方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仅需支付70000元给原告,为被告减少了支出,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076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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