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78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6月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住河源市新市区。
原告诉称:2021年5月11日01时05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粤P*****号牌小型轿车沿XX路,行驶至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XX路临XX业园工业一路XX酒店路段,与行人原告李某和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谢某某两人受伤和一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XX队出具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即被送往河源市XX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5月29日出院,共住院18天,出院医嘱:1.住院期间,陪护壹人;2.出院后一个月内建议陪护壹人,壹个月后门诊复查腰部CT,费用大约1000元·3.加强营养,建议休息三个月;4.出院带药。
原告就损失赔偿未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伤残未鉴定,原告按十级伤残要求赔偿,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45804.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出对其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鉴定。2022年4月14日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2]临鉴字第1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李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 右侧额部瘢痕,需瘢痕整复术,需人民币7500元,3. 腰部活动受限需作业疗法、理疗,其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7000元,4. 被鉴定人李某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5,被鉴定人李某的护理期评定为60日;6.被鉴定人李某的营养期评定为60日。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答辩称:
一、肇事车辆粤P*****号牌小型轿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赔偿。医嘱虽有加强营养,但营养费应按20元/天的标准计算,应为360元。
三、护理费有异议。住院期间的护理应按150元/天算,出院的护理应按120元/天算,出院医嘱是出院后一个月内建议陪护1人,该医嘱是建议并费是一定需要,答辩人认定护理只是住院期间的护理,出院后护理费不应计算。
四、误工费答辩人不予认可。原告方未提供误工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误工,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五、伤残赔偿金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鉴定费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交通费同意赔偿。
六、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某的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且被告属醉酒驾驶,被告的行为属于交强险垫付可追偿范围,答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后,可向被告张某某追偿。
七、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
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145804.6元。
二、交通事故中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原告损失的80%。肇事车辆粤P*****号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赔偿。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30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200000元)内向原告李某赔偿因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133698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原告的伤残经鉴定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4500元,误工期为150元,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交通事故中伤者的鉴定可自行委托也可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法院支持了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4500元、护理费7740元、残疾赔偿金100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3444元、共133698元。误工费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存在未予支持。因被告系无证且酒后驾驶车辆,属交强险可追偿范围,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司机张某某追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穗晖民字第083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