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新澳门原料大全 24新澳门原料大全

首页 > 工伤事故部 > 国晖案例

职工工作地摔倒,国晖助其向单位索赔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03-09 14:27:18
浏览量:42

      【案    由】雇员人身损害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在律师的协助下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25184.26 元、误工费65574.3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 费900 元、伤残赔偿金暂计113810元、营养费500 元、交通费750 元、精神抚慰金5000 元、司法鉴定费3420 元。以上暂计至2024 年1 月9日共计为215738.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被告员工,2023年4月4 日12时05分左 右,原告在被告单位饭堂就餐时,由于地面路滑导致原告摔,造成 原告右前臂受伤,伤后经医院确诊右侧桡骨远端骨折(闭合性)、 右侧尺骨茎突骨折(撕脱性)、右腕部血管损伤、右腕部神经损伤、 右腕部肌腱损伤、右腕部挫伤。需要强调的是,事发地点已经造成 了多人在不同时间摔的事实,但被告均没有引起重视,及时进行整改,避免事故发生,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以后,被告对原告的诉求均不予以理踩及赔偿。

       被告答辩称:

       1.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损害的发生 具有完全过错,不应要求被告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饭堂跌倒存在多种发生原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走路时跌倒,其跌倒行为完全是其自己不小心所致,原告应对其自己的过错行为自行承担责任。自行跌倒是一个意外伤害,原告受 伤的原因有很多种,包括自身身体因素、自身的注意力不集中等多种因素。对于此种偶发性的意外,应该客观公平地看待,提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身行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和注意义务。作为饭堂对此种偶发事件的防控能力是较低的,因为更多的跌伤是受害者自 身的疏忽大意所导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经有十几年,自入职之 日起就在被告饭堂吃饭,应当熟悉饭堂情况,被告不清楚原告跌倒 原因,因原告未谨慎行走而跌倒,应自行承担后果。被告已尽安全提示义务,自2021年4 月左右起在饭堂及其周边设置雪糕筒以及 安全提示牌,提示员工就餐注意行路安全,被告已履行安全提示义 务,不能因原告自己的不小心跌倒,就要求被告承担其自身过错而 导致的损失。

       2.不排除天气原因是原告跌倒受伤的一个重要因素。在 2023 年4 月4日前后,被告所在区域发生了多次降雨,再加上气温变化 较大,导致发生了回南天,此种因素是人力所无法避免的,原告从 室外走入室内时,在此种天气下,更应该小心,在被告设置了安全 提示的情况下,其不小心导致的受伤,应该由其自己承担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有原件的,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复印件,法院不予确认。攸县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是原件,法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双方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达15年,工作期间在被告开设的饭堂就餐。

       2023年4 月 4日,原告中午下班后前往餐厅就餐,原告在取餐后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餐厅内摆放了路锥,路锥绑上绳索维持队伍秩序,绳索上悬挂了“路面湿滑、减速慢行”的警示牌。

       原告于同日进行门诊检查并于当日住院治疗至4月 8日,出院时诊断为:1.右侧桡骨远端骨折(闭合性);2.右侧尺骨茎突骨折(撕脱性);3.右腕部血管损伤;4.右腕部神经损伤;5.右腕部肌 腱损伤;6.右腕部皮肤挫伤。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等。原告出院 后至2023年9月 12日期间多次前往医院复诊,该期间出具了多份 疾病诊断证明书,每份诊断证明书医嘱全休两周,累积休息至9月 23 日。

       2023年9月 12日至9月 13日期间,原告住院治疗,出院医嘱: 建议全休一个月,术后一个月返院复查右腕关节正侧位X线及拆除石膏。2023年10月 13日至12 月 11 日期间,原告就医复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明书,每份诊断证明书医嘱全休两周,累积休息至2023年12月26日。事故共计产生医疗费25105.99元,原告自费 11529.79元。

       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对其受伤造成的残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复工,原告工资约5 000元左右,被 告在原告上述停工期间共计发放了工资14576.40元。

       原告曾申请工伤认定,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 查后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另查一,2023年3月20日至4月佛山市南海区连续降雨。

       法院认为,原告是被告公司员工,在被告处工作及休息、就餐,被告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生活环境,对在场所内工作的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双方的陈述,原告摔倒时属于阴雨 天气,地面湿滑,被告在餐厅内放置了湿滑防摔的警示牌,但警示 牌仅为提示作用并非实际排除了地面湿滑的危险,因此不能认为被 告作出了提示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当采取实际措施如 在地面铺设防滑垫等保障员工的安全,因此被告应当对本次事故负 主要责任。下雨天气地面湿滑,原告也应当谨慎注意,而摔倒本身 也是与自己是否充分注意有关的,本次事故并不存在积水等明显管 理不善的情况,因此原告摔伤也有个人的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负40% 责任,被告负 60%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法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11529.79元,根据 医疗票据计算原告自费部分核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 600 元,按 100 元/天计算 6 天;3.护理费 900元,原告因本次受伤住院接受治疗, 住院期间按150元/天计算 6 天;4.营养费酌定500元,原告因伤 致残需适当补充营养;5.残疾赔偿金113810元,原告被评定为十 级伤残,原告有固定及稳定的工作收入,参照 2022 年广东省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905元/年x20年x10%); 6.误工费不予支持, 原告虽受伤导致骨折,但是误工期应以合理为限,原告申请开具的 医嘱超出合理范围,法院酌定误工期七十五日,按照原告的工资收 入情况即5000元/月计算,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误工期间的误工 费,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7.鉴定费 3420元;8.交通费 400元,酌定。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31159.79元。被告需承担上述损失的 60%,即 78696 元。事故造成原告残疾, 综合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争议焦点】 
       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侯某某赔偿各类损失 83696 元;
       二、驳回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的重点在于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生活环境,对在场所内工作的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单位不能很好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法院酌情认定责任六四开,这是判决的基本依据。

       本案原告所能提供的证据有限,故法院没有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总的来说,维权是成功的。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佛晖民字第0620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