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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国晖辩护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5-03-14 1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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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犯罪辩护。
      【案情简介
       深宝检刑不诉〔2024〕4xx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法院于2024年1月1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4年1月5日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法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号房住处,根据上家“杨总”、“老张”的指令,通过其控制的深圳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DD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29家空壳公司,大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目前查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15份,总金额人民币113677424元,总税额人民币14459413.28元, 价税合计人民币128136837. 2元。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系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黄FF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人事经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公司财务负责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减少公司税负,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犯罪嫌疑人黄FF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责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责通过中间人联系开票、回款等,犯罪嫌疑人黄FF负责虚开发票相关合同的盖章审核工作等。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DD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以上公司均系陈某某实际掌握的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金额总计人民币2516353.84元,税额总计人民币 327126. 1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843480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民警传唤于2022年12月8日9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另查明,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发 后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上述税款。

      【争议焦点
       黄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起诉判刑。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介入下,通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律师和检察机关的沟通,最终检察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起诉,使得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免于牢狱之苦。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刑字第028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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