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
【案情简介】
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林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
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A公司,负责人:林某,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申请人(仲裁第三被申请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佘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2023年3月3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做出【(2022)深国仲裁11XX号】裁决:(一)林某应向佘某偿还借款本金3201454元;(二)林某向佘某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2014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为人民币102713元);(三)林某向佘某补偿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500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担保费6512元;(四)由A公司、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由林某、A公司、B公司向佘某支付仲裁费65665元。
申请人认为涉案房产属于违法建筑,不能出租,但佘某故意隐瞒了XX大厦系无报批报建手续房产这一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致使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错误的裁决,应当裁定撤销。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首先,各方在案涉《协议书》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合同有效,故,深圳国际仲裁院有权受理并作出裁决。且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并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本院对申请人该项撤裁理由不予采纳。
其次,申请人主张被隐瞒的所谓证据并未有具体明确的指向,也未举证证明相关证据系被申请人独占持有且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结果,故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但并未举证证明该证据是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的,也未举证证明该证据已被仲裁庭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至于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对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计算错误的问题,均属于仲裁实体处理的范围,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林某、A公司、B公司撤销(2022)深国仲裁11X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林某、A公司、B公司共同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林某、A公司、B公司因申请人不服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2)深国仲裁11XX号的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定书的申请,佘某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应诉。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委托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37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