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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去世,村委会因存款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银行无过错
发布时间:2024-10-08 15: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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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遗产管理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新乡县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某,村委会主任。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付某,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5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村民李某为原告村五保户,于2022年12月13日去世,该村民生前的一切费用均由村委会承担,丧事也由村委会办理,在清理该村民遗物时发现XX储蓄存折有存款伍仟元,后村委会前往中国XX储蓄银行新乡县翟坡营业所支取数次,其储蓄所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村委会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五保户村民李某存款5000元,并查询李某终前两年内的存取款明细。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涉案款项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违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继承人首先需要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也就是说,银行可依据法院的继承权确权判决为合法继承人办理遗产支取业务。
       本案中,法院立案由为遗产管理纠纷,原告并非储蓄合同当事方,原告在没有通过继承权证明书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是已故存款人的全部合法 继承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继承权或财产权属纠纷应通过继承权纠纷裁判,而非通过遗产管理纠纷解决实际上的继承权确权问题。
       二、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即便本案原告申请提取的存款余额不超过1万元,还需提供公证遗嘱。原告在不能提供继承权证明书或公证遗嘱、继承权权属判决的情况下,被告无法为其办理支取手续。这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监管规定。在原告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被告按法律规定不予办理并无过失、过错,原告要求被告直接给付存款与现行管理规定冲突。
       三、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支取存款时,被告要求继承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继承公证,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及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另一方面是被告认真执行相关规定,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被告作为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综上,原告在向被告提取存款时,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属于其个人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完成遗产分割的情况下,不符合相应的提取条件,故被告营业所未办理提取,并未违反储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更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处理结果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告新乡县XX村民委员会对案涉存款享有所有权,同时成为案涉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新乡县XX村民委员会有权提取案涉账户中的存款本息。考虑到存款利息持续变动的特性,应以实际提取时的存款本息为准。因原告新乡县XX村民委员会不能提供案涉账户的密码及相关手续,导致其无法取款,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并无过错,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新乡县XX村民委员会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限新乡县X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可对李某名下在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翟坡镇营业所办理存单号码为豫H78****, 账号为 0303*****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申请提取,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应当予以办理。
       二、驳回新乡县XX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遗产管理纠纷。原告与储户李某曾签署协议,约定生前由村委会赡养,死后财产归村委会所有,储户李某于2022年12月13日去世,在清理遗物时,发现委托人银行存单一份,随要求兑付,因不符合银行监管规定无法支取对应款项,为此发生纠纷。经过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提取存款请求,但考虑银行办理过程中,无过错,故诉讼费判决由原告承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津晖民字第009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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