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山东XX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传媒艺人合作合同》。原告依约安排被告在网络平台进行演艺活动,并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包装、推广和宣传,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不能勤勉尽责履行合同义务,直播演艺不积极,直播时长不符合约定。尤其是自2024年1月4日起,被告拒绝继续直播,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本案合同性质、期限、被告履约及收益情况等,原告主动给予被告减免,将约定违约金100万元调整为5万元。
被告陈某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出庭应诉,国晖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系山东艺术学院贫困生,自步入大学就办理了助学贷款,父亲还是残疾人。 作为大三在校生,被告签订涉案合同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缓解经济压力。因社会阅历较少,被原告承诺的随来随走时间自由、月保底4000元迷惑,在未完全理解格式条款情况下签订涉案合同。之后由于考研升学需要,无法按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经与原告协商未果引发诉讼:1、从涉案合同内容看,系原告利用强势地位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文本,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在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部分明显属于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义务、排除被告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2、原告曾口头承诺不必按照协议时间直播,被告信以为真才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需单次直播至少六小时,月直播天数至少26天,原告明知被告为在校生不可能达成该要求仍将作此约定,其意图即为故意制造违约条件迫使被告支付违约金从而获利;3、通过直播记录可知,被告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约,整个12月份至1月4日直播时长符合约定,被告未依约在2023年12月25日支付保底工资4000元,其违约在先,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双方自2024年1月3日起就对解除合同进行协商,原告表示理解尊重,涉案协议已经解除;4、被告履约期间直播总收益仅为285.42元,且原告亦未按约进行分配。被告未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5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直播所需服化道均由其个人准备,原告并未依约为其提供演艺策划推广服务。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处理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陈某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受直播平台状况、签约公司影响力、直播内容、观看人群喜好、网络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陈某的直播收入情况,可以看出其直播影响力和收入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对等,山东XX传媒有限公司未能对因陈某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提供证据,其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综合考量保底约定、履约时间、收益分配方式、协议实际履行期间收入及陈某系在校贫困生的现实情况,酌定由陈某支付违约金4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山东XX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XX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XX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5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自接案之初就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因本案被告陈某系在校大学生家境贫困,并且履约期间获利仅为280余元,国晖律师认为原告起诉违约金额50000元,明显过高,但检索山东各级各地人民法院显示,对于主播违约金额的判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为重要,故而国晖律师在前期一直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最终取得了支付4000元违约金的判决结果,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青晖民字第024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