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杨某。
2021年08月27日及2022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系统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为WHWB-2021**、WHWB-2022**),约定被告将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村XX路X铺3、4及2-8楼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工作交由原告负责,维护保养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每年的维护保养费总价为8000元,被告需每半年度末15天内支付上半年度保养费4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维护保养工作,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照约定时问支付款项,截止至日前为止,被告仍拖欠原告12000元维护保养费未支付,经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均置之不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催告函》等加以证明。为保障原告的利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000元及利息243.8元(利息以12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1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243.8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12243.8元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服务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24年6月27日,被告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12000元,被告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承诺分期支付如下:第一期于2024年6月28日前支付1200元,第二期于2024年7月15日前支付4800元,第三期于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6000元;
二、若被告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按前述协议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本案就此了结。若被告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服务费及利息(以剩余未付服务费为基数,自2024年6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付清款日止)一并向法院提前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全费142元,由被告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迳付给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维护保养工作,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照约定时问支付款项,经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维护保养费12000元及逾期利息。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积极与被告联系,最终在其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分期支付全部款项,原告的权益受到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穗晖民字第034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