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XX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经营者: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告A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自1997年以来相继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了一系列“XXX LONDON及鹰图形”商标,其中包括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的第973732号“鹰”图形商标、第13875***号“XXX LONDON”、及第13876***号、第18186***号“XXX LONDON及鹰”图形文字商标、第13876321号“***及鹰”图形文字商标、第41026***号“XXX”文字商标以上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位于广东省肇庆市XX区XX路XX广场A**号字号为“XX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服装,后该侵权行为被原告发现并向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原告第41026***号注册商标的帽子255顶及假冒其他品牌注册商标的帽子一批。2021年12月17日,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肇端市监强决字[2021]第C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案涉侵权服装及标识予以扣押。并于2022年3月2日作出肇端市监罚字[2022]第C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服装,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降低了原告的商业声誉,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410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因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XX百货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7000元于2024年5月26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A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账号:44050******,户名:广州邦男服饰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晟广场支行),双方就本案纠纷了结。
二、原告A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通常是停止侵权行为和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服装被诉至法院。为解决本次纠纷,被告委托国晖律师出庭应诉。国晖律师在知晓案情后,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入手,通过调解将赔偿金额从7万减至1.7万,减轻被告的经济负担。
【相关规定】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民字第015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