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被告于2020年1月9日结婚,双方于2020年7月9日婚生一女,取名赵小某。婚后男方与女方分居生活至起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问题。原告认为,现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弥合。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抚养权归被告所有。
3.判决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安某协议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赵小某由安某抚养,安某放弃抚养费的主张,赵某可以随时探望;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分居生活至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于是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原告的心愿,双方协议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津晖民字第005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