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崔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1988年9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22年10月,原告提起诉讼离婚,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鲁06**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梁某与被告崔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房产两套,原告分得房产(位于XX路121号院00***-*-402,产权证号00*****号),被告分得房产(位于玉岱小区00**-*-401,产权证号00******号),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之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参与诉讼,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自愿离婚,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青晖民字第019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