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包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刘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某诉称,其与刘某系再婚家庭,于2014年10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2014年11月11日领取结婚证。再婚后,包某对双方的子女一视同仁,但是刘某对包某的女儿不闻不问,丝毫没有尽到继母的责任。此外,刘某对包某以及包某的母亲均没有任何的感情可言,在包某母亲生病期间也毫不关心,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从不沟通,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无和好可能。双方自2023年10月1日起分床居住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1.判令双方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刘某的委托,担任其与原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一、被告与原告系再婚家庭,结婚近十年的时间,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在此之前原告从未与被告提起过离婚事宜,原告所称的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予以认可。
二、原告所称的婚后双方缺乏沟通,经常为琐事争吵,实则是因为原告多次在婚内与不同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嫖娼等违法活动,但被告念在双方结婚近十年,且夫妻感情尚好,仍认为原告有改好的可能性,并不能因为这一点就认定为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三、原告所称的被告对其亲人毫不关心完全不属实,实则为被告与原告女儿及母亲相处融洽,对其一直照顾有加,感情深厚。
四、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
被告与原告结婚以来,被告一直忠实家庭,维护平等、和睦、稳定的婚姻关系,对原告及其父母、子女一直照顾有加,被告未违反任何法定离婚诉讼情形。
综上,被告与原告是有感情基础的,纵然原告婚内存在嫖娼等违法行为,但被告依然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被告念在双方再婚组成家庭不易,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凄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包某、刘某于201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14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截至目前已生活近十年,且双方现在仍居住一起,故双方在恋爱及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不易,尽管双方出现了些许矛盾,但刘某表示不愿意离婚,故要双方能够坦诚相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尊重与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消除双方的隔阂,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的。包某主张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予准许。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不准包某与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包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想要解除近十年的婚姻关系。被告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再婚组成家庭不易,于是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挽救婚姻。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开庭前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梳理证据材料,积极和法院沟通。最终法院采纳国晖律师的意见,认为双方感情并非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青晖民字第017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