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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贷还是赠与?
发布时间:2024-09-15 14: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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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甄某,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相识友好关系,被告在2022年4月30日开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各种借款用于供房子,基于两者是认识关系并且出于信任,双方商谈妥此借款只作为简单的缓解资金周转困难之用,帮助渡过难关,被告借款时只是作为周转并且及时清还。但被告至今未能还清,一直各种理由且不承认。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还清借款88048元;
       2.被告的借款由2022年4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为止按年利率13.8%计付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22日共11799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借据、欠条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2.事实上,双方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4月,两人在网上结识并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情侣关系,后双方在2023年7月分手。在双方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转账金额为“520”“520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并在转账说明中备注“爱你”“端午安康”“饮早茶”“国庆节快乐”“大雪快乐”“家用”“亲爱的”“2.14情人节快乐”。上述金额不大,均低于一万元,且形成时间发生在生日、中秋节、情人节等特殊节日里。
       经统计,被告在恋爱期间向原告转账不低于13486元。除此之外,恋爱期间双方外出共同消费、旅游、购物等都是被告支出居多。双方之间你来我往的转账不管是从金额还是时间跨度、方式都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衣物,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5200”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原告不应当要求返还。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为恋爱关系;2022年11月5日原告转账予被告的5200元为借款,双方就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对其要求被告还款的日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将起诉日视为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还款的日期。被告逾期还款,需承担逾期还款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5200元为本金自起诉日次日即202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对原告主张超出以上核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诉请的其余借款。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要件之一。本案当事人对于双方就该部分款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各执一词。双方于诉讼中确认涉讼款项往来发生于二人恋爱期间,从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及被告发布的朋友圈内容来看,部分转账注明“爱你”“亲爱的”“老婆二月二快乐”等字样、且金额为“520”“5200”等日常生活中用以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被告辩称该部分款项为恋爱期间的赠与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采信。其他未有特别备注的款项,因原告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双方就该款项存在借贷合意予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诉请的该部分借款及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200元,并支付以52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296.18元、财产保全费1018.47元,合共3314.65元,由原告负担3259.69元,被告负担54.96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前是情侣关系,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还88048元。当事人对于双方就该款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各执一词。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从转账的性质、证据方面发表意见,最终,法院认定只有5200元属于借款,其他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民字第018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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