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名誉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黎某,女,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2023年7月20日,原、被告在社交平台“XX交友”APP相识,被告隐瞒自身已婚事实伪装单身向原告进行追求,在被告的猛烈追求及嘘寒问暖下,原、被告二人确定了情侣关系。
2024年1月13日,被告的妻子通过被告手机微信联系原告,告知被告已婚已育的事实,原告得知自己被骗后精神严重受损。被告与原告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在恋爱期间诱使原告与其多次发生性行为,且未做避孕措施,并向原告承诺若原告怀孕则会负责到底。被告的欺骗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性自由权、性安全、性纯洁的人格权,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成为涉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成为被社会唾弃的“小三”,且致使原告确诊阴道炎及抑郁症,原告为治疗花费1129.97元的医疗费用。
让原告更加气愤的是,被告在得知原告已知事实后,立即删掉原告的所有联系方式,没有任何一句解释及道歉,此行为让原告精神状态愈加严重,导致原告彻夜失眠,致使身体及心理遭受严重伤害,严重影响工作与生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书面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公布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15天;(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身体损害赔偿金1129.97元;
四、本案讼诉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过程中,经柳州市柳北区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已于2024年4月3日前向原告黎某支付完毕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黎某自愿负担125元,被告陈某负担125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因委托人起诉后才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故国晖律师想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变更本案案由法院没有支持。因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主动给原告书面道歉及赔偿5万元,故本案得以圆满结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邕晖民字第020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