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在安徽滩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结婚,双方于2015年12月18日育有大女儿蔡某馨,于2021年3月22日育有二女儿蔡某芮。由于婚前双方不够了解,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而且长期分居。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语言、且价值观不一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为了双方各自幸福,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成长环境。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判令女儿蔡某馨由男方抚养,女儿蔡某芮由被告抚养;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蔡某玉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长女蔡某馨由原告蔡某玉直接抚养,被告张某不用承担长女蔡某馨的抚养费,次女蔡某芮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原告蔡某玉不用承担次女蔡某芮的抚养费,原被告依法享有长女蔡某馨、次女蔡某芮的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及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名下债务由各自负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玉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原告要求离婚。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国晖律师发现通过判决很难达成原告的诉求,于是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原告的心愿,双方成功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YHMS022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