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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婚后酗酒家暴,国晖助原告离婚并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4-11-18 1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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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10月11日在南雄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李甲(2011年5月2日出生)、李乙(2014年10月24日出生)两个儿子。婚后双方共同在深圳务工。感情尚可。被告从2015年粘染酗酒恶习后,经常酗酒对原告谩骂、侮辱。
      2017年10月中旬,被告半夜喝酒回来后,因没有带钥匙而原告没能及时开门,被告即持刀对着原告和两个小孩,并当着小孩的面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头部受伤。被告实施家暴后,还到原告娘家口头认错,原告为了两个小孩考虑,当时原谅了被告。
      2018年11月17日,被告再次当众对原告实施家暴。为此原告于11月23日留下给两个小孩的一封信后,离开在深圳的家,到了原告在广州的姐姐家及娘家生活。2018年底被告到原告娘家写下十二条内容的保证书后,原告为了两个年幼的小孩,多次给予被告机会,希望其改变酗酒恶习。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2020年10月13日凌晨两点,被告喝酒回家后,谩骂原告并强行要求同房,原告拒绝后,被告当着已被吵醒的小孩的面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头部受伤,伤口缝合了两针。原告报警后,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对被告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决定给予告诫。
      2020年10月,原告以被告长期实施家暴导致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未果为由,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当日因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本人未能及时赶到法院,导致按照撤诉处理。此后,双方感情依旧没有修复,长期处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
      原告为尽早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小孩李甲、李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各500元,至两个小孩成年,原告享有探望权;
      3.判令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0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谭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已核对):1.2.3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小孩情况及婚姻关系;4.5.6.7.8.报警回执、120急救记录、2020年10月13日家暴受伤视频、微信朋友圈记录、受伤照片、家庭暴力告诫书、检查报告,证明当天被告酗酒回家后,对原告实施家暴导致原告头部受伤,缝合两针的事实,证明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对被告作出告诫的事实;9.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因家暴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用;10.2020年10月28日协商离婚的谈话录音及文本,证明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承认多次家暴,希望戒酒挽回家庭的事实,谈话中还涉及被告曾在2017年10月酗酒后对原告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的事实;11.12.13.2018年的朋友圈记录、受伤图片、给孩子的信、保证书,证明2018年11月家暴后,被告在保证书中承认喝酒害人,承诺戒酒并不再打原告的事实;14.2019年、2020年部分朋友圈记录,证明被告在2019年2020年依旧持续地对原告进行家暴的事实;15.(2021)粤0306民初43**号撤诉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当日因本人未能及时到庭导致撤诉。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一方面,原告2020年10月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2021年4月按撤诉处理后,至今已超过3年,没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有所改善。另一方面,被告明知原告已再次起诉离婚,并未以举证或答辩的方式,表达感情是否破裂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方式已明确表示与原告无法和好。此外,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法院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两个小孩均已满8周岁以上,现随被告生活且在南雄读书,擅自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两个小孩应由被告抚养。被告月收入4000元左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原告主张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过低,法院不予支持。探望子女是法定权利,被告应确保原告行使探望两个小孩的权利。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因被告存在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客观上已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害。故综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甲、李乙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谭某从2024年6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至两个小孩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应确保原告行使探望两个小孩的权利。
       三、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原告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中,被告粘染酗酒恶习后,经常酗酒对原告谩骂、侮辱,甚至家暴,原告为了两个孩子多次忍让,被告却变本加厉,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整理有利证据、起草起诉状等,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成功离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17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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