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詹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被告于2014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分别为詹甲(女,2012年2月8日出生)、詹乙(女,2014年2月11日出生)、詹丙(女,2017年7月8日出生)、詹丁(男,2023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在婚后多次殴打原告,造成原告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环境中。另,被告于2023年8月10日企图在家放火伤害原告及其近亲属,原告遂于2023年8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向深圳市福田区分局报案。
原告基于原告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考虑于报警后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2023年9月1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民保令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告侮辱、诽谤、威胁原告及其近亲属等。
被告在法院作出上述人身保护令裁定后仍威胁原告,使得原告人身安全无法保障。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原告、被告离婚;
2.请求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子女詹甲、詹乙、詹丙、詹丁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4年1月起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四个子女年满18周岁;
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
4.请求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暂计10000元);
5.请求判决被告的全部债务由被告个人负担(被告的全部债务暂计10000元);
6.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第4和第5项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且于婚前婚后育有三女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收入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30000元,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应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着重保护子女的利益。原、被告女儿詹甲和詹乙均已年满八周岁,经法院单独询问,其二人均表示以后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法院尊重其二人意愿,判决詹甲和詹乙归原告抚养。婚生子詹丁尚不满两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法院亦判归原告抚养。婚生女詹丙目前亦跟随原告及兄弟姐妹一起生活,为了维持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也为了使詹丙能享有与兄弟姐妹共同成长的快乐,法院酌情判决詹丙归原告抚养。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自2024年8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詹甲、詹乙、詹丙、詹丁抚养费各1500元至四人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詹某离婚。
二、双方子女詹甲、詹乙、詹丙、詹丁归原告韩某抚养,被告詹某应自2024年8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詹甲、詹乙、詹丙、詹丁抚养费各1500元至四人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本判决生效前尚拖欠的抚养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30000元。
四、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18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整理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成功脱离苦海,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争取到了三女一子的抚养权,以及因家暴导致离婚的赔偿款。委托人对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坪晖民字第001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