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薛某,女,汉族,1984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XX,男,1994年X月X日出生,摩洛哥国籍,原摩洛哥护照号码CH*****(已失效),摩洛哥护照号码ZI*****。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双方于2019年11月0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自结婚以来,被告没有任何的家庭观念,不珍惜婚姻,经常夜不归宿,几乎每周2-3次夜半三更都要出去酒吧泡吧找女人。婚后,被告通过多种社交平台,注册登录多个社交账户,欺骗各种女孩,说他自己是做生意的,单身状态。并专门添加众多陌生女孩为好友,与这些女孩约时间开房。被告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曾经向原告签署过保证书,原告也给予被告很多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说一套做一套,不正常找工作上班,到处找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基于被告背叛婚姻的种种不忠行为,长期与婚外不特定的多名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且自2023年05月以来,原告已搬离居住地,不知所踪。双方无共同小孩,无共同财产,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期间,经原告电话沟通,被告也同意离婚,2023年9月6日,原告联系上被告要求一起到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配合去过一次办理预约登记后,在要去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之时,其又玩起了失踪,将原告手机、微信拉黑,无法联系,拒绝办理离婚手续。
该段婚姻已名存实亡,双方无任何感情可言。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薛某与被告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及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名下债务由各自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登记结婚,因为是跨国婚姻,且结婚过于草率,双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完全不合,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现起诉离婚。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自愿离婚,无财产纠纷,达到委托人诉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54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