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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国晖律师助委托人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4-08-18 15: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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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某,男,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一审法院审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审判者依法不能拒绝裁判,本案中已经有明确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未分配给梁某的利润,该些利润梁某在庭审时已多次明确主张要求抵销债务。当事人互负债务,主张抵销是梁某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以梁某可另案起诉为由拒绝裁判,于法不符。
       案涉借贷纠纷,缘起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借贷款项也与双方合作项目息息相关,A公司与梁某之间的合作协议不存在法定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梁某可一直享有利润分配直至合作协议期限届满,本案中双方也约定了案涉借款的还款方式是由梁某可获得利润进行抵扣,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以此方式进行还款。一审法院依法应当查清双方的利润分配情况,可抵扣情况,再认定梁某是否还需要偿还借款。上诉人梁某的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改判驳回A公司的一审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A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梁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梁某所主张的债务抵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梁某与A公司虽签署合作协议,但双方对于该合作协议的履行、终止以及是否结算完毕等均存在争议,无法确认A公司对梁某是否负有债务,因此梁某主张债务抵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根据A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借支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结合梁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对于借款金额、借贷经过以及还款截止日期等事实的确认,梁某依法对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互负债务且能在本案中予以抵销吗?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人民法院认为:
       梁某上诉称双方互负债务应在本案予以抵销。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债务抵销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作,但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结算等均未有定论,故双方是否存在互负债务以及互负债务的金额均不确定,故梁某在本案中主张债务抵销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梁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3.48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人因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某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委托人委托国晖律师代理二审,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调取一审卷宗、出庭答辩等代理工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穗晖民字第045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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