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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给对方的钱,离婚能要回吗?国晖律师助当事人要回借款
发布时间:2024-10-17 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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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
       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在双方登记结婚前一直是亲密的男女朋友关系。在婚前,被告因个人原因欠下多笔债务无法偿还,所以被告找到原告寻求帮助,原告知道后因为双方已经打算登记结婚,所以为了双方的未来,原告也只能先行借款给被告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被告也表示同意,并且承诺原告给予被告偿还债务的款项是借款,会在婚后偿还给原告。所以原告分别于2020年6月28日和2020年6月29日通过“云闪付”APP分七次转账给被告,合计7万元。双方于2020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在婚后2021年1月31日被告仍然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当时原告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就先行让原告的母亲林瑞红先拿出1.5万元借给被告,随即原告就将该1.5万元支付给了母亲林瑞红,对此,被告承诺会尽快将1.5万元偿还给原告。
       双方结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即在2021年8月份,原告想装修新房,与被告商量各自的经济情况,结果被告曝出其还有网贷未偿还清楚,对此原告让被告打印征信进行统计,结果发现被告仍然欠有10多万元未偿还清楚。原告对此一直并不知情,被告隐瞒原告的行为也令其愧疚,主动要求一直以来向原告的借款进行结算后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于是双方对欠款进行结算并在2021年9月25日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被告欠原告85000元)给原告。但最终因被告隐瞒原告对外所欠大笔债务的行为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最终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11月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被告在2021年12月3日和2021年12月8日分别再次向原告借款500元和5000元,原告也心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500元出借给了被告。之后,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短信和打电话(电话录音)催收上述欠款,并明确要求被告于2022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的90500元,但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偿还原告借款,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90500元,分文未还,且被告现消极逃避不与原告联系,还将原告的微信拉黑,具有不想偿还本案债务的主观行为,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5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0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1日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清偿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截止至2024年5月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05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谢某分三年内还清原告的借款,即在2027年7月20日前还清。被告定于2024年9月起至2025年2月,每月20日前最低偿还1500元给原告;2025年3月起至2025年8月,每月20日前最低偿还2000元给原告;2025年9月开始,每月20日前最低偿还2500元给原告,直至2027年7月20日前还清上述款项。尾款或不足部分由最后一个月即2027年7月20日前还清;
       三、若被告有一期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被告应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款项金额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定于2024年9月20日前径行支付给原告;
       五、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的银行卡账户内(户名:杨某,账号622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积极整理案件材料,发现被告的债务均是发生在婚前,且均是用于被告的个人消费,并未用于原、被告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经营当中。在原、被告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为了避免影响彼此的婚姻和婚姻生活,先行借钱给被告偿还其个人债务的行为被告也予以同意,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且有证据证实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的证据。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按时向原告还清全部欠款。最终,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权,本案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MHMS006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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