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邹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23年12月中旬,被告声称业务发展急需资金短期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借款期限为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5日,共16天;如被告未能如期归还原告借款,则被告按月利率2分计算支付原告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2023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23年12月20日、12月21日,原告通过本人建行银行账户分两次向被告转款合计1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亦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调解时,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于2024年3月12日向原告归还了10万元,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5667元(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为利率标准计算,暂从2023年12月22日计算至2024年2月22日,直至被告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欠原告多少款项尚未偿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罗某应于2024年3月29日前向原告邹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支付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产生的利息34500元;被告罗某应于2024年5月25日前向原告邹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罗某向原告邹某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56元、案件受理费7150.5元及律师费30000元,上述费用于2024年5月25日之前付清;
三、若被告罗某按时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结清。被告不按本协议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邹某除要求被告罗某支付上述款项外,还有权要求被告罗某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从2024年3月25日支付逾期利息;
四、如被告罗某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邹某有权对全案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提供以下账户作为原告收取被告还款的指定账户:开户名称:邹某,开户银行:建行深圳罗岗支行,银行账号:7200******。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100万元借给被告,但被告在期限届满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经过国晖律师与法院、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YHMS024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