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武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洪某,男,住安徽省巢湖市炯炀镇。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开始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陆续借款。期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借款转至被告个人账户及其指定账户中。被告向原告提供多张借条,最终双方于2022年7月26日结算后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总额为387000元,2022年8月30日开始偿还,如逾期则按LPR4倍支付全部借款利息。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告并未如约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7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3986.42元(以38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13.8%),自2022年8月31日起暂计至2024年3月27日,共计574天,实际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多少元?
【处理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洪某归还武某借款387000元及利息13000元,合计400000元;
二、洪某就第一项付款义务未按约足额履行的,武某有权自洪某逾期之日起要求洪某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加付未履行款项的利息,并就洪某的未履行款项以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武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武某与洪某就案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余争议。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洪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钱借给被告,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仍不能返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了解双方的关系后,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直接走诉讼途径过于伤感情,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杭晖民字第007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