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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资金周转借了8万元不还,国晖律师助原告调解要回!
发布时间:2024-11-14 14: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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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基于信任同意借款,并于2020年12月1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30000元、2021年1月22日向被告转款10000元、2021年1月30日向被告转款10000元。2021年3月29日,被告就上述50000元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时间及还款利息。
       后被告又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又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告转款3000元、2021年4月8日向被告转款5000元、2021年5月24日向被告转款5000元、2021年5月24日向被告转款7000元,2021年7月13日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10000元。2022年9月24日,被告就上述30000元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时间及还款利息。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欠原告多少借款未归还?
      【处理结果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赵某欠原告石某借款80000元,原告石某同意被告赵某于2024年6月7日前还款15000元,于2024年9月7日前还款15000元,于2024年12月7日前还款15000元,于2025年3月7日前还款15000元,于2025年6月7日前归还下剩的20000元借款;
       二、若被告赵某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则原告石某有权自被告赵某逾期还款之日就剩余借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石某自愿承担450元,被告赵某承担450元,被告赵某于2025年6月7日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一般都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如果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生活中却常常发生借了不能按期还,导致亲戚反目、朋友断交常有耳闻。
       本案中,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在梳理完证据后,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关系,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长期的诉讼不仅耗费时间精力,还可能让双方关系彻底破裂。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分期偿还借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合晖民字第002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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