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欧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和原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28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随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由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原、被告经协商将被告应付的部分利息120500元转为借款本金,2023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人欧某于2020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到人民币820500.00元,借款期限为2年零9个月,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清,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同时愿意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借条》出具后,被告共向原告偿还500000元,剩余本金320500元及利息未按照约定偿还。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仍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5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64523.33元(以320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0年12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230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08023.33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原告多少借款未偿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20500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利息38823.2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起计至2024年7月12日)、律师费23000元、案件受理费4440.12元,以上金额共计389763.35元。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就本案件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59323.23元并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的部分律师费11500.00元、本案受理费8880.2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440.12元,款项共计375263.35元由被告于2025年10月31日之前分期支付给原告了结本案纠纷;上述款项由被告按照以下方式分期支付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开户名:邓某,账号:6230*****,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还款顺序为: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逾期利息、借款本金;
1.被告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首期款100000元,若被告无法按时足额支付首期款,原告同意给予被告1个月宽限期,即被告需要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首期款项;
2.被告于2024年9月起,每月月底之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共13期;
3.被告于2025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5263.35元。
三、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款项,则原告有权就本协议第一项未付借款本金、利息(截止至2024年7月12日的利息为38823.23元;自2024年7月13日起的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23000元、受理费4440.12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若被告按期足额支付完毕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款项,则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各方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和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8880.23元,本案调解后减半收取,本案应当收取受理费4440.12元,由被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和原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28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随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由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原、被告经协商将被告应付的部分利 息120500元转为借款本金,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民事调解,最终以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49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