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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对方不愿意还钱,国晖律师助原告要回46000元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4-12-15 14: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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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女,汉族,住诸城市贾悦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汉族,住诸城市枳沟镇。
       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5月,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找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陆续向被告出具58200元。2023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被告表示会偿还原告借款,但后来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所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夏某偿还原告借款58200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82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夏某辩称,原告所诉数额不属实;转账中低于5000元的款项并不是借款,是原告自愿给被告的,是双方恋爱期间一起出去游玩的共同花销;高于5000元的转账都是借款。
      【争议焦点
      借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款项交付记录发生在两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转账的金额大小不一,且数额较小的转账次数较多,不排除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游玩等开支的可能。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结合双方系情侣关系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高于2000元的款项为借款,共计46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仅支持以尚欠借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5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偿还原告万某借款4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夏某支付原告万某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财产保全费602元,二项共计123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258元,由被告夏某负担972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情侣间的“恋爱消费”是双方交往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分手后付款方向收款方索回恋爱期间获得的金钱、礼物等事情也并非少数。一般来说,如果转账备注、红包留言,或者款项支付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的,那么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关款项。
       本案中,因原被告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在委托人给对方的转账中包含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结合双方系情侣关系的事实,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高于2000元的款项为借款,共计46000元。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青晖民字第016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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