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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200万元到期未还,国晖律师助原告拿回借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5-01-16 11:48:16
浏览量:252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A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林甲,男,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201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借款利率年利率4.3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清本息,指定收款人为林乙。
       随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和2018年12月29日向林乙转账100万元,共计200万元。2023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书》,确认尚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承诺向原告还款。
       截止至2023年11月30日,被告尚有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35362.50元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35362.5元(自借款之日起算,按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及后续逾期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欠原告多少借款未偿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林甲尚欠原告深圳市A公司2435362.5元,分别为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35362.5元(其中1000000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算,另1000000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算,均计至2023年11月30日,计算利率均为年利率4.35%)。
       二、上述款项分四期支付,前三期每期还款600000元,最后一期还款为635362.5元。第一期还款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之前,第二期还款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之前,第三期还款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之前,第四期还款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之前。
       三、本案受理费13141.45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948.29元、律师费30000元等由被告林甲承担,在最后一期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深圳市A公司。
       四、如被告林甲未按时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深圳市A公司有权就上述未付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清本息。被告在期限届满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林甲需分期向原告深圳市A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61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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