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1970年7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霸州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负责人,侯某某,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原告王某某诉称:2021年11月21日6时46分许,原告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案外人邢某某沿天津市西青区XXX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使,行使至XXX路与XX公路交口处,遇被告冯某某驾驶冀RD****号重型栏板货车沿XXX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使至该路口向南右拐弯过程中,冀RD****号重型栏板货车前部右侧及右侧前部与原告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及后部左侧发生碰撞,致使原告王某某及案外人邢某某倒地,被告所驾驶的车辆第一轴右侧轮胎及第三轴左侧轮胎碾压邢某某身体,造成案外人邢某某当场死亡,原告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12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邢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天津XX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外踝撕脱性骨折,第4-9胸椎棘突骨折等,原告花费医疗费17596.29元。
冀RD****号重型栏板货车为被告霸州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放弃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交强险的限额全部赔偿给案外人邢某某。
就损坏赔偿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特向法院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596.29元。
二、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该损失具体数额待伤残评定及三期鉴定后确定)。
三、以上一、二项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冯某某、被告霸州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后原告向法院提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申请,法院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鉴定。2021年8月9日XX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结论出来后,原告申请向法院将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57273.2,其中包括医疗费17998.74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8631元、误工费21577.5元、鉴定费1500元、住宿费1747元、交通费1318.96元,分责后主张45818.56元。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
【判决结果】
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自愿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200元。
二、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被告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邢某某无责任(死亡,另案处理)。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冀RD****号重型栏板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审理中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4200元了结此案。调解是双方的权利,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JHJT223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