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卜某某,女,1962年5月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XX镇XX村XX沟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赵某某A,男,1959年9月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X楼XX号。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卢某,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XXX大街XX号。
原告诉称:2022年11月12日14时32分,被告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F*****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密云区XXX村其他道路由东向西行驶,遇赵某驾驶车牌号为京C*****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原告卜某某、赵某某B乘坐在赵某驾驶的京C*****的小型轿车内,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小型轿车左前部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赵某某A、赵某、卜某某、赵某某B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密云镇中队作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某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2022年11月12日原告被送往北京市密云区医院住院治疗,22023年1月14日出院,共住院63天,入院诊断:“左髋臼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膝关节损伤、左胫骨平台骨挫伤、睡眠障碍、左颞下颌骨关节损伤、腰椎退行性病变、骶管囊肿、左肩关节损伤、支气管扩展症、眩晕待查。”出院医嘱:1.注意患肢功能锻炼,扶助行器适度下床功能锻炼,患肢逐渐少量增加负担;2.休息4周;3.出院4周后骨科门诊复查;4需1人照顾;5.睡眠障碍及眩晕情况,出院后1-2周神经内科门诊复查。面神经情况,出院后北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6.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门诊随诊。2023年2月14日原告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二周,建议护理。2023年2月20日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二周,不适随诊,需护理。2023年3月6日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二周,康复治疗,随诊。2023年3月16日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二周,康复治疗,随诊。2023年4月3日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二周,康复治疗,随诊。2023年4月17日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二周,康复治疗,随诊。2023年4月26日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不适随诊,定期复诊。2023年5月4日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二周,康复治疗,随诊。2023年5月17日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二周,康复治疗,随诊。2023年6月1日到北京市密云区医院门诊,诊断建议:休息二周,康复治疗,随诊。原告因住院花去医疗费26526.27元,多次门诊花去门诊费22699.17元,另花费救护车费301元。
2023年6月25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出具京XX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卜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10%;2.被鉴定人卜某某的误工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90日。由此支付鉴定费4350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还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营养费3000元,原告住院期间雇工护理,每天260元,出院后由家属护理,共损失护理费21780元,原告为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每月工资为7000元,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误工费27200元,伤残赔偿金15964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住院用品费33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31元、财产损伤500元、交通费2000元,上述损失共285763.14元。
京F*****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52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7200元、护理费21.780元、残疾赔偿金15964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31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用品费332元、鉴定费4350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共计285763.14元。以上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仍不足的由被告赵XX承担;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4年1月9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卜某某医疗费10474.26元,残疾赔偿金15964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5356.3元,以上合计180474.26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卜某某医疗费39052.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0430元、误工费17143.7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15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1239元.以上合计88814.88元;
三、驳回原告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乘坐赵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无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共损失285763.14元,涉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某某A赔偿。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项目,经法院审理,原告共得赔偿款269289.14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JHJT006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