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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车故负次要责任,双方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5-02-18 14: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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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女,1966年12月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刘XX,男,1994年3月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徐X,住上海市。
       原告吴XX诉称:2023年4月20日13时20分许,被告刘XX驾驶牌号为沪AG*****小型客车沿XX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XX路的原告吴XX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吴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机动车道路交通。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吴XX负主要责任,刘XX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XX即被送往上海市第X人民医院急诊治疗,2023年4月21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多发性骨盆骨折;2.左侧中耳乳突炎。2023年4月28日出院,共住院8天。2023年4月28日转入上海XX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6月21日出院,入院诊断:运动障碍、骨盆骨折术后恢复期、高血压2级、低钾血症、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共住院54天。
2023年11月27日上海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休息期、误工期、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吴XX因交通事故致双侧髂骨、耻骨联合、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经内固定术治疗,遗留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拾)级伤残;2.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遵医嘱择期行骨盆多发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可酌情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因鉴定花去鉴定费2850院。
因治疗原告共花去医疗费24710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1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5820.6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损失伤残赔偿金1789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另损失衣物损失500元,车辆损失1500元,日用品费261元,损失律师费8000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69400.88元。
       涉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吴XX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刘XX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如下:医疗费27410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1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5820.60元;残疾赔偿金1789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600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500元;住院用品费261元;律师费8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0%,不足部分由被告刘XX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中律师费全额承担)。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各项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2024年6月1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一、被台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之前,赔偿原告吴XX各项损失合计296,983元;
       二、被告刘XX于2024年7月12日之前,赔偿原告吴XX36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4.3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刘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评析
       本案调解结案。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开庭前还是庭审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协商调解。本案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刘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40%的责任比例赔偿,仍由不足的由刘XX承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沪晖民字第03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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