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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其应负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
发布时间:2025-02-19 14: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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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女, 1960年7月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XXX镇X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杨某,男,1999年8月出生,住甘肃省南裕固族自治县XX镇XXX村XX号。
       被告义乌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梅某某,住浙江省义乌市XX街道XXX路XX号X栋XX楼。
       原告诉称:2020年12月31日50分许,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出观绿路北112米处时,因通过人行横道线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当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前往广州市大德路广东省中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1月2日入院,入院诊断:肩胛骨骨折。2021年1月12日出院,共住院10天,原告住院期间及后续复诊共产生医疗费78121.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606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660元。2021年5月6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德伤残等级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原告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右肩钾盂骨折及右侧肩袖损伤,现遗留右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6%,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为杨某为被告义乌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工作职务。
       原告的母亲75周岁,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的7名子女。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委托人,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收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起草法律文书,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47636.6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因2021年《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出台,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伤残赔偿金由96236变更为100514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由2459元变更为2394元;3.损失金额由206992.66元;4.赔偿金额由147636.66元变更为151849.66元。
      【争议焦点
       被告杨某的驾驶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
      【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13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赔偿140889.66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属被告义乌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其驾驶行为为职务行为,杨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义乌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就损害赔偿,原告刘某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能获得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本案中原告共获得赔偿款140889.66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JT0111-708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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