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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受伤,国晖律师帮助获赔偿款13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03-01 10:01:15
浏览量:135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毕XX,女,1954年9月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龚XX,男,1970年10月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X。
       2023年2月7日16时20分,原告毕XX乘坐被告龚XX驾驶的被告上海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沪A******XX线路公交车,车辆沿XX路行驶至XX路进XX路北约50米时,被告龚XX未确保行驶安全,致原告毕XX在车内摔倒。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责任认定,被告龚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毕XX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腰椎骨折、尿失禁,心脏病情加重并行支架置入治疗。上海XX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毕XX乘公交车摔倒受伤致L4锥体压缩性骨折,锥体压缩程度达1/3以上,构成人体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损伤后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在康复治疗期间,因原告丈夫存在视力残疾不能照顾原告,原告只得寻找护工进行护理,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问题均未果,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3834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24000、伤残赔偿金9842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182.85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共计180609.18元。
       涉事车辆为被告上海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
       就损害赔偿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380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24000元、残疾赔偿金98424.7元、精神损害抚养金5000元、交通费1182.85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80609.18元;
       二、原告保留后续治疗治疗请求权。
       被告上海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答辩意见:愿意协商处理,一次性解决本案纠纷。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各被告如何赔偿?
      【处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之前赔偿原告毕XX医疗费6,502.48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8,42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衣物损500元,合计130827.18元;(收款账户:户名毕XX,开户行中国XX银行大庆支行,账号**************);
       二、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6.09元,由被告上海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2024年10月24日之前支付原告毕XX。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系乘坐被告龚XX驾驶的公共汽车受伤,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被告龚XX负全部责任,其驾驶的公共汽车为被告上海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上海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律师,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上海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共计130827.18元,双方纠纷了结。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沪晖民字第10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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