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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上诉,国晖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5-03-02 1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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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XX,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谭XX,男,1986年4月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审被告:王X,男,1989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谭XX、原审被告王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2024)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一、请求对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X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1003号鉴定意见书评定谭XX为右前臂旋转功能丧失25%及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5%及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9.3%,评定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重新鉴定;
       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合理金额;
       三、一、二审诉讼费依法由谭XX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9日谭XX因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右桡骨中下段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骨折等,其中右桡骨中下段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行手术治疗。虽谭XX存在引起右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损伤基础,但损伤基础相当弱,答辩人已于2023年5月19日对谭XX进行了双侧腕关节活动度测量,在伤侧腕关节活动度测量过程中谭XX存在伪装、不配合检查(故意用力抵抗对抗腕关节活动度检查)的情况,最终测量固定了其伤侧腕关节活动度数据(右腕关节:掌屈70度,背伸65度、桡偏25度、尺偏55度)。即原告在不配合的情况下仍可以测量出不达残的活动度数据,其实际恢复情况应当更优于此,原告实际伤情不达伤残等级。2023年10月9日,广东XXX司法鉴定所对谭XX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上诉人派人陪同鉴定,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在测量谭XX伤侧腕关节活动度时,同样遇到了谭XX伪装、不配合检查的情况,导致检查过程前、后耗时一个小时。因此,上诉人陪同人员当场拒绝签名确认本次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并口头标准异议,并随后向广东XXX司法鉴定所提出了书面异议。根据医学或法医学常识,对于谭XX的此类损伤,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伤侧腕关节活动功能只会越来越好。本案鉴定所侧量出来的部分数据明显差于上诉人前期测量出来的数据,且不能作合理解释,说明本次伤残等级鉴定谭XX伪装、不配合的程度比上诉人之前遇到的更为严重,故不能采取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
       一审判决:一、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谭XX交通事故损失179510.50元;二、驳回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谭XX答辩意见:
       一、谭XX已全力配合完成伤残等级鉴定,不存在任何伪装、不配合的情形。上诉人所诉并非事实,鉴定结论合理、公正、可靠。
       二、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明显不合理,依法不能得到支持。该鉴定机构由法院摇珠确定,并非谭XX单方面委托鉴定,且鉴定机构也具有相关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已明确谭XX构成十级伤残,一审判决按此计算谭XX的损失金额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且一审中上诉人拒不到庭,甚至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提出任何异议,一审判决后才提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明显不合理。要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是否合理合法?广东XXX司法鉴定出具的谭XX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出谭XX赔偿的依据?
      【处理结果
       2024年5月21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本案经一审判决,法院判决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赔偿谭XX赔偿款179510.50元,因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引发上诉。上诉人认为谭XX在鉴定时存在伪装、不配合的情形,谭XX不构成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广东XXX司法鉴定所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应当作出为处理案件的证据使用。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中晖民字第018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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