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1969年4月出生,住广西溆北县。
原告陈某某1,男,1950年9月出生,住广西溆北县。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3年8月出生,住广西溆北县。
原告陈某诉称:2021年4月9日4时25分,案外人颜某某驾驶桂E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XX往XX方向行驶,行驶至XX省道XX公里XX米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2发生碰撞,致使陈某某2受伤倒在公路上,被告张某驾驶无号牌改装边三轮摩托车行经上述路段时,碾压倒在公路上的陈某某2,无号牌改装边三轮摩托车翻下路边水沟,事故造成陈某某2当场死亡,被告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颜某某驾驶车辆逃逸。
2021年04月13日,南宁市XX司法鉴定所作出南宁XX司鉴【2021】法病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某2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2021年04月22日,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某2无责任。
桂E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购买有交通险,被告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保险。死者陈某某无配偶无子女,事故发生时父母已故,原告陈某、陈某某1系死者陈某某2同胞兄弟。
因交通事故导致陈某某死亡,产生死亡赔偿金466167元、丧葬费430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519223元。
2021年08月06日,原告陈某与案外人颜某某、被告张某签订《刑事和解书》,约定桂E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承保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180000元,由案外人颜某某向原告方一次性赔偿¥50000元作为死者陈某某2的埋葬费、死亡补偿费、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该部分费用为案外人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至此,案外人颜某某对死者陈某某2的民事赔偿责任兑现完毕,原告放弃对颜某某的起诉。
就损害赔偿上述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被告张某向上述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7766.9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答辩意见:
一、对交警部分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答辩人不懂法,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核,案外人颜某某撞伤陈某某2后没有将其拉出旁边,答辩人不知受害人在道路中间的情况下碾压受害人致使再次受伤,答辩人最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陈某某2有精神障碍经常晚上外出走动,受害人无故凌晨四点多钟在路上行走,受害人自己应承担30%的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167766.9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原告的赔偿款计算有错误,根据交强险的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颜某某、答辩人按照事故责任予以赔偿,原告把交强险的保险赔偿款项也计算划进了颜某某的赔偿范围,加大了答辩人的赔偿责任。三方签有和解协议,颜某某已赔偿上述原告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50000元,颜某某已赔偿了全部费用,原告的请求属重复请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上述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事故发生时死者陈某某2六十七周岁,计算死亡赔偿金按13年计算,计算公式为35859元/年*13年=466167元,丧葬费为7176元/*6个月=430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59223元。事故中被告张某负次要责任,则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559223元*30%=167766.9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张某赔偿责任比例是多少?
【法院判决】
2021年1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陈某某1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7844.6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陈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陈某某1、被告张某、桂E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三方签订了《刑事和解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颜某某赔偿50000元,保险公司在伤残限额内赔付完毕,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50000元,原告放弃对颜某某的起诉。被告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驾驶的为非机动车,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赔偿2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上述原告67844.60元。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NHMS047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