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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185天,受害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发布时间:2025-03-25 15: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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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某,女,1970年10月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1989年7月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庞某,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邹某某,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严某某诉称:2021年3月28日21时30分被告叶某某驾驶粤AD*****小型轿车沿广州市天河区XX大道XX街东19米处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严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XX医院门诊治疗,2021年3月29日住院,2021年4月20日出院,第一次住院22天;2021年4月20日再次入院,2021年5月31日出院,第二次住院41天;2021年5月31日转入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XXX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8月31日出院,共住院92天;2021年8月31日原告再次入住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XX医院,2021年9月30日出院,第四次共住院30天,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四次共住院185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2人护理等。
2021年12月27日,广东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三期”作出鉴定结论:1.原告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腓骨头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II级损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建议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15000元为宜;3.评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166919.92元(含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41520元、护理费27000元、交通费5640元、伤残赔偿金100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372元,合计368481.93元。
       粤AD*****小型轿车为被告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且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合计人民币266928.08元。
       二、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及交警的责任认定无异议。
       二、事故发生时,被告叶某某的驾驶证及车辆的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答辩人已经对使用人的资质做出了合理的审查。答辩人就事故车辆已向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实际车辆使用方叶某某承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答辩人在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与被告叶某某为车辆借用关系,双方签订有《车辆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因司机责任导致第三方损失的,保险免赔部分全部由司机承担。本次事故中司机叶某某负全部责任,本次事故损失保险不赔付的应当由司机承担。答辩人提供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型商业保险单》、《承揽服务协议》、《车辆使用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已垫付117531.84元要求予以扣除。对住院的医疗费144822.43元无异议,对后续治疗费15000元未实际发生答辩人不同意赔偿,对起诉后产生的医药费6783.99元,没有医嘱及处方与交通事故受伤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对其他必要费用313.5元不同意赔偿。
       二、原告事故时已年满50周岁,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无异议。
       四、营养费答辩人同意赔偿500元。
       五、伤残赔偿金由法院依法认定。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意赔偿5000元。
       七、鉴定费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四次住院,花去医疗费144822.43元,因伤购买拐杖及坐便器及其他用品费用313.5元,遵医嘱需后续治疗产生后续治疗费15000元,起诉后产生医疗费6783.99元,均与交通事故有关,且原告诉求的医疗费已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垫付部分,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66919.92元被告应赔偿。
       二、原告事故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在上班,有固定收入来源,原告提交的《家庭钟点服务协议书》、《北京家事XX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原告严某某存在误工损失。原告事故前月收入为6920元/月,误工期180天,则误工费为6920元/月/30天*180天=41520元。
       三、因交通事故原告另外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7000元、交通费5640元、伤残赔偿金100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372元。
       上述损失合计368481.93元。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原告是否损失误工费?
      【判决结果
       2023年3月2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果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严某某赔偿251336.59元。
       二、驳回原告严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原告受伤后共分别住院四次,共住院185天。花去医疗费166919.92元(含后续治疗费15000元),原告主张166919.92元,法院支持15803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计算185天共18500元、营养费按5000元*赔偿系10%计算为500元,误工费按2021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231/年计算,误工180天,支持误工费为36114员,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为90,按150元/天,按2人计算,支持27000元,交通费按30元/天,支持住院185天加复诊3次,按188天计算,共5640元,伤残赔偿金按2021年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54854元/年,计算20年,计算系数为10%,支持1097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0000元、鉴定费全额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JT0124-730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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