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某。
第二被申请人:台州市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两被申请人存在联合用工的情况,且均有向申请人发放工资。
因被申请人自2023年6月份持续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从被申请人处离职。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件,将拖欠的工资明细发送给申请人,拖欠工资总额为208399.86元。
被申请人承诺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所有工资,但是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只支付了19461.14元,剩余的188938.72元至今仍未支付。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如下:
1.两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12月2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8938.72元;
2.两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3.两被申请人支付担保费700元;
4.两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拖欠工资未支付?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1.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2.第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分五笔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164974元;第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24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第一笔调解款人民币5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24年9月3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第二笔调解款人民币28743.5元;第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24年10月31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第三笔调解款人民币28743.5元;第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24年11月3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第四笔调解款人民币28743.5元;第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第五笔调解款人民币28743.5元;如第一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上述任意一笔调解款,第一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可就本案剩余全部未支付的调解款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因被申请人自2023年6月份持续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从被申请人处离职。被申请人承诺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所有工资,但被申请人只支付19461.14元,剩余的188938.72元未支付。
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劳动仲裁阶段,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收集证据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95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