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肖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入职到被申请人处,岗位为手工编绳,月均应发工资为6000元,无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3月20日办理离职。之后,申请人以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支付足额工资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2024年 2月1日至2024年3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137.93元;
2.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137.93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否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经仲裁委主持调解,申请人肖某与被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某调解款4500元;
二、申请人肖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双方再无不限于本案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委托人的前员工肖某在该公司离职后,以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足额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金额合计2万余元。国晖律师在劳动仲裁的庭审中当庭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和解金额为4500元,委托人非常满意律师工作,案件顺利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102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