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94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聂某。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开发工程师一职。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积极认真完成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
2024年03月开始,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离职协议》壹份,双方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工作至2024年4月30日。但截止至本次劳动仲裁提出之时,被申请人仍未按照《离职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发放2024年3月份、2024年4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现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未发工资人民币10372.17元;
2.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未发工资人民币10372.17元;
3.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3478元;
4.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拖欠多少工资未发?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关于申请人提起的第1项、第2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确认尚未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4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但在2024 年5月份却停缴了申请人的社保和公积金,其未作合理解释。申请人提交的《离职协议》中有被申请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具备一定的可信度,申请人作为劳动者也相信该公章的法律效力。《离职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仲裁委员会予以认可。
关于申请人提起的第3项仲裁请求。《离职协议》载明的解除时间是2024年4月25日,该时间是双方最后协商确定的解除时间,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根据协议,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及经济补偿,且金额在合理的工资幅度以内,故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起的第4项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交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收款小票以证明其已支付律师费5000元,证据有原件。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自已承担。根据本案申请人的胜诉比例,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足支付申请人赵某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的工资20744.34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3478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某律师费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本案中,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双方签订《离职协议》后,被申请人仍未按照《离职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发放2024年3月份、2024年4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提起仲裁。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仲裁委基本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95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