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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离职后仲裁索要8万余元提成,国晖律师助公司成功驳回请求!
发布时间:2025-01-06 1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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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销售,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3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5日的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由基本工资7990元、绩效奖金(实际是业务提成,根据业务销售情况)、福利津贴构成。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1月24日协商一致解除。之后,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
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11月24日奖金业绩提成84000元。
       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公司发布了相关销售提成制度(见公司提供的证据42-61页),其中第45页倒数第6行、第55页最后2行明确规定“销售考核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两个维度核定,两者均达到标准视为考核通过”;第46页第7行(及第56页第7行相同内容)《销售人员考核任务/基础薪资表》第1-3行规定销售经理岗位对应的最低“考核任务季度订单”需达到100万元、“季度利润额”需达到20万元;第47页第10行(及第57页第10行相同内容)规定“销售人员创造的场地销售订单,业绩考核按50%计数”。相关销售人员均有签字确认,申请人作为销售岗人员,亦予以签字确认,其对销售提成的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案是非常清楚的,也是接受销售提成计算规则的,申请人理应遵守该销售提成制度。
       二、林某作为销售人员,其业绩没有达到公司发布的及没有达到双方事先均认可的可以获得销售提成的业绩指标,公司不应向其支付任何销售提成费用。
       三、申请人自行统计的计算数据和公司统计的数据不一致,申请人将不属于其个人销售业绩纳入其销售业绩是错误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明显错误的,公司对其计算方式和结果不予认可。
       四、公司及任何工作人员从未向申请人发出过其可以获得销售提成及提成金额多少的任何信息。公司计发销售提成,需要经过公司严格的审批流程方能通过,绝不是业务人员或公司某一员工说了算。申请人所述公司相关人员计算并告知其应得的销售提成至少为3万元的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有效证据予以支撑,属于无中生有的虚假陈述,公司对此予以坚决反对。
       五、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力求依法依规规范化管理运营公司,依照统一的提成制度和标准,该发放的销售提成,公司一定会发放到有权获得销售提成的每一人员,对违规计算的数据或不应发放的销售提成,公司不会予以违法支付和发放。
       综上所述,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全部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向申请人支付奖金业绩提成84000元?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认为:
       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业绩统计明细表格》《人才优选2023Q3销售管理办法奖金一览表》《自行统计业绩明细截图》《业绩表格》并无加盖被申请人公章,无从核实其真实性,且来源不明,故仲裁委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其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系受被申请人委托对申请人进行核算并发放提成,仲裁委亦不予采信。再次,申请人无法证明其诉求的项目由其完成、或所完成业务的合同总金额及利润总金额,亦无法证明所完成业务是否已回款,已部分回款或是全部回款,提成完成情况及其可计提的提成数额情形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11月24日业绩提成,依据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依据事实和法律,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报酬等争议。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业务提成的约定或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业务提成的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由劳动者完成等)举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支付的,对业务款项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经国晖律师代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38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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