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新澳门原料大全 24新澳门原料大全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国晖案例

劳动者遭欠薪辞职,国晖律师协助调解化“烦薪事”
发布时间:2025-01-15 11:24:16
浏览量:317

      【案   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担任后期制作一职。从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15日,后续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但并未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于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三款约定每月15号发放工资。然而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频繁、长期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
       经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反复沟通索要劳动报酬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给申请人出具了两个欠条,第一个在2023.2.10日签字捺印出具,内容为拖欠申请人工资和提成157435元。第二个在2023年2.24日签字捺印出具,内容为拖欠申请人工资和提成21000元。两个欠条合计拖欠款项为178435元,后续无任何款项支付给申请人。后双方因为公司拖欠工资的原因,申请人向公司申请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中,存在严重拖欠工资的行为,侵害申请人劳动权利,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5日至2023年2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668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年终奖3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提成工资28755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5512.5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分十二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181440元至申请人原工资卡;第一期于2023年12月15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二期于2024年1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三期于2024年2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四期于2024年3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五期于2024年4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六期于2024年5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七期于2024年6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八期于2024年7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九期于2024年8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十期于2024年9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十一期于2024年10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第十二期于2024年11月20日(含当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15120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任何一期的支付期限支付相应调解款项,属被申请人违约,被申请人同意按照本案仲裁请求金额258947.50元支付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在履行第二项协议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已无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报酬等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频繁、长期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其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471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