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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大缩水”,国晖律师助当事人拿到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5-01-23 10: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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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谭某。
       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1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申请人从2020年2月1日开始休产假(一胎),产假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0号。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53.25元,应发工资总额为37266.25元,一胎产假期间被申请人总共仅向申请人支付了8461元的产假工资,产假期间月工资差额共计28805.25元。申请人从2023年5月1号开始休产假(二胎),2023年11月24号产假到期。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每月按照4199.81元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且只发放到9月份,10月、11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每月支付3881.50元,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975.03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580.02元,应发工资总额为47430.20元,二胎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共计18668.15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补足产假期间月工资差额问题,被申请人均拒绝履行,因此,申请人被迫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未休带薪年假,被申请人也未安排申请人休年假,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三倍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年假工资差额,共计3206.91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产期工资28805.25元;
       2.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产期工资18668.15元;
       3.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2312.71元。
       4.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206.9元;
       5.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多少款项?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认为:
       关于产期工资的请求:双方确认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第一胎产期工资8461元及第二胎产期工资28762.05元。仲裁委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产假期间的工资,结合申请人的两次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及被申请人已经支付部分工资及代扣代缴社保的情况,经仲裁委核算,申请人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产期工资差额28805.25元及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产期工资差额18668.15元未超过法律标准,仲裁委予以确认。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被申请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事实,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情形,经仲裁委核算,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6975.03元,申请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2312.71元未超过法律标准,仲裁委予以确认。
       关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被申请人在2023年春节期间给申请人放假的时间长于法定节假日时间,被申请人虽未明确通知2023年春节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从《2023年1月申请人工资表和银行工资清单》及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10月-2023年11月申请人工资流水》显示,被申请人在放假期间向申请人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假期安排申请人的休假为年休假,故申请人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请求:申请人因本案产生律师费7000元但主张5000元,并向仲裁委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其主张。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胜诉比例,经仲裁委核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844.31元(计算方式:99786.11元÷102993.01元×5000元×100%)。
       最终,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某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产期工资差额28805.25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某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24日产期工资差额18668.15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2312.71元;
       四、被申请人深圳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某律师费4844.31元;
       五、驳回申请人林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经济补偿等争议。女职工在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的同时,还担负着生育子女的重任,在妊娠期和哺乳期间女职工的生理机能会发生变化,相应的劳动能力或多或少会受到一定影响,这就给身处职场的女性带来一定的压力。然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因怀孕、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等情形却时有发生。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差额工资,女职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国晖律师接受林某的委托后,积极与其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并整理有利证据。最终,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49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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