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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委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19 10:35:41
浏览量:199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白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罗某双倍返还钟某购房定金400万元;2.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钟某全部诉讼请求。
       钟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罗某向上诉人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上诉人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罗某辩称:1.罗某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欺诈行为;2.钟某没有购房资格才是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3.钟某炒房失败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请求二审驳回钟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国晖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发表如下意见:1.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服务中介人,不属于涉案买卖合同纠纷的适格被上诉人;2.上诉人将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上诉人是错误的,突破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性原则;3.上诉人诉请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对返还定金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中介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上诉人对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对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和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
       被上诉人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首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以现状(房屋朝向、户型结构)出售,乙方已经检查或已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房屋,故乙方不得以不清楚房屋情况或产权现状为由拒绝交易。上诉人钟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到现场查看房屋现状,对于该房屋系尚未装修的毛坯房并未提出异议,对当时房屋结构亦已经明确知悉。其次,上诉人钟某主张涉案房屋经过改造违建、邻居阻挠装修等,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构成有效证明。且是否违建,并无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认定。综上,钟某主张罗某构成违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根据现有证据,被上诉人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钟某关于被上诉人罗某双倍返还定金、被上诉人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据此驳回上诉人钟某全部诉讼请求,并无明显不当。
       最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钟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钟某主张罗某构成违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根据现有证据,被上诉人深圳市XX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法院驳回钟某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133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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