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瞿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2022年5月1日向XX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室的房屋,以及于2021年5月在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鲁U9****的长安牌汽车,都由原告实际出资,当时因各种原因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被告不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确认位于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完成过户手续;
2.请求依法确认车牌号为鲁U983L8的长安牌汽车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瞿某辩称,1.被告认为本案诉讼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曾为婆媳关系,见过原告的签名笔迹,认为民事起诉状中“张某”签名非其本人所签。2.被告诉请应当予以驳回。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签订,支付的款项也非原告所有。被告与原告之子周某登记结婚后,按揭付款方式购买和谐家园的经济适用房,该房子登记在原告配偶名下。后将该和谐家园房屋出售,款项放在原告账户内。后因原告之子周某婚内出轨,被告与周某离婚并分居。2020年5月份,周某找到被告请求复婚,被告要求将和谐家园卖房款拿出来购买房子,即购买了案涉房产。案涉房屋没有权属证书,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据了解,案涉房屋所建土地属于非住宅用地,对于案涉房屋的确权等相关问题的处理,涉及大量政策性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按照原告诉请,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案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案涉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情形。被告作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结合案涉房屋的性质被告无义务也无能力将房屋进行过户。同时,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案涉房屋上的相关权利已通过立遗嘱方式待继承条件满足后由原告之孙被告之子周某涵继承。该遗嘱已经青岛民正为老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登记编号,放入遗嘱库。故原告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手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被告所有,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及车辆是否为原告所有?
【处理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一、原告要求确认位于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涉案房屋没有预售登记,也没有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要求确认所有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要求确认车牌号为鲁U9****的长安牌汽车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原告称因其儿子周某征信有问题,所以其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车辆为全款购买,并不存在贷款问题,即便是原告的儿子周某征信有问题,原告也可以将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为何会登记在被告名下,对此,原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另外,车辆的购买信息及发票信息均显示登记在被告瞿某名下,即使购车款从原告的账户内支出,也不能视为车辆归原告所有。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预缴),由原告张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被告原系原告儿媳,后被告与原告之子离婚,原告之子周某欲想与被告复合,被告要求购买车辆和房产,周某考虑到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就通过原告银行账户出资将房产及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陈述是赠与。后又因周某与其他女士有染,且家暴被告,被告不得已又从原住房搬出。现周某想要回房子及车辆,故引发诉讼。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经过庭审答辩、质证及辩论,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对本次代理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QHMS060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