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强制清算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某亮,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某儿。
听证参加人:马某儿,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申请人及听证参加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与听证参加人马某儿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了被申请人鼎芯公司,申请人与听证参加人马某儿各持股50%,申请人任公司监事,听证参加人马某儿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公司。
2019年以后,因听证参加人马某儿在经营管理被申请人鼎芯公司过程中独断专行,肆意妄为,遇事从不与申请人协商,更不会召开股东会,双方常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发生争执,公司经营管理遂陷入僵局。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3年2月依法向福田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福田法院审理后以(2023)粤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被申请人鼎芯公司。被申请人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以(2023)粤0*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终审判决已于2023年10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如下: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鼎芯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鼎芯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与听证参加人为解决本次纠纷,共同委托国晖律师代理,国晖律师律师认为本案所涉公司原为申请人及听证参加人离婚前近十年一家四口人赖以生存和生活的来源,2022年,听证参加人发现申请人婚内不断出轨,双方产生矛盾。在离婚诉讼前,申请人启动对公司查封、冻结解散等一系列诉讼措施,造成听证参加人无法工作,公司无法经营,迫使听证参加人提起离婚诉讼。但在离婚诉讼中,因所涉公司已经在申请人启动的一系列诉讼措施中,案件未结,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但近两年因双方矛盾加剧、诉讼离婚等造成公司无法经营,连续亏损,至听证时亏损差不多达到400万。2022年,公司无法正常在原址交房租经营,所以听证参加人已经将公司搬至其家中地址,2023年10月9日进行了变更,新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社区XX大道78XX号XX国际中心X期X区X座X,实际是听证参加人租住的房产。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获得支持?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鼎芯公司的股东,在申请强制清算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应费用,则关于被申请人鼎芯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故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鼎芯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马某亮对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系强制清算纠纷。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自行清算或者有其他清算障碍时,依法由公权力介入而进行的清算,其制度价值是打破公司僵局,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公司进入司法强制清算程序,将要进行指定清算组、通知相关债权人、发布公告等一系列清算行为,势必会产生一定费用。申请人应预交上述费用以保障清算程序的顺利启动。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89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