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赔偿金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游某,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温县。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特别授权。
第一被申请人:A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霞。
第二被申请人:B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英。
第三被申请人:C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姚某。
第四被申请人:D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英。
第五被申请人:E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英。
第六被申请人:F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姚某。
第七被申请人:G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姚某。
第八被申请人:H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姚某。
第九被申请人:I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姚某。
第十被申请人:J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姚某。
申请人于2011年6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工程经理岗位,因上述被申请人用工混同,申请人的实际劳动合同签署方、社保缴纳单位、实际劳动地等均不一致。申请人自入职后尽心尽责坚守岗位,履行劳动义务。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以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辞退申请人,且无任何补偿,被申请人还未支付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工资、报销款及车位认购款等。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十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01月01日至2024年01月1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8774.61元;
2.十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12960.00元;
3.十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13日共拖欠的报销款30768.18元;
4.十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拖欠的探亲报销款8400元;
5.十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未退回车位认购款的本金65260元;
6.十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3004.17元;
7.十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
【争议焦点】
十被申请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申请人主张十被申请人拖欠其2022年01月01日至2024年01月1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0671.32元和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12960.00元,第三被申请人当庭确认上述事实及金额,并表示愿意支付,故申请人第一项和第二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第三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内容均为房地产开发,受新冠疫情和宏观政策变化的双重影响,房地产市场呈现下行趋势,经营者普遍面临巨大困难,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企业架构部署属于企业为发展与生存作出的经营性调整,双方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故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有权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法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未就单方解除其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理由和依据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具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委结合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和申请人工作年限,依法核算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483004元【18577.08元×13个月×2倍】。
三、律师费:申请人提交《委托律师合同》《转账记录》和《电子发票》可以证明其因本案已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委根据申请人胜诉比例酌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01月01日至2024年01月1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0671.32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12960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3004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五、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赔偿金等争议。当事人游某与A公司、B公司、C公司等10家公司劳动争议案,游某来律所面谈后决定委托国晖律师代理劳动仲裁。经开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织下仍未达成调解,仲裁委依法出具仲裁裁决书,支持游某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对国晖律师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86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