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赔偿金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女,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被申请人: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入职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深化设计师,综合月薪为12000元,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于2024年2月27日被开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项目奖金5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高温津贴15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认为:
一、关于奖金:申请人未对双方关于提成奖金的具体约定、该期间提成奖金的计发标准以及提成奖金的达成条件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奖金的仲裁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二、关于高温补贴: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本案中,申请人工作岗位为深化设计师,被申请人为其提供室内办公场所并配备了可以正常使用的空调,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环境高达33℃以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申请人主张高温津贴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赔偿金: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过程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以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更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同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职业形象。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基于客观情形行使其自主经营管理权,将申请人岗位内容进行调整,且调岗后的工作内容与原岗位实则有所关联,在双方多次的工作沟通后,申请人最终仍然坚持不负责不属于其本职工作的工作态度,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依据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赔偿金等争议。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本案,认为申请人调岗后的工作内容与原岗位实则有所关联,且调岗前与调岗后的薪资、办公场所不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调岗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被申请人的调岗行为系基于客观情形而灵活调整,合理合法,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
在双方多次的工作沟通后,申请人最终仍然坚持不负责不属于其本职工作的工作态度,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对于国晖律师的专业表示高度认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64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