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杜飞荣。
被告:曾某,男,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2020年7月9日,原告与中建X局签订了关于深圳市XX路综合管廊项目交通疏解工程(下称XX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原告将XX项目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杨某,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了《深圳市XX路综合管廊项目交通疏解工程合作协议》,被告曾某作为原告派驻XX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及项目的整体实施推进工作,案外人杨某又将XX项目工程转包给施工人员姜某(该项目实际施工队伍的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案外人杨某的施工队因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于2021年8月底停止了施工,因此,原告解除了案外人杨某的分包协议。
2022年10月,案外人杨某的施工队负责人姜某到总包方(中建X局)项目部上访,投诉原告拖欠工程款。因时逢召开“两会”期间,为避免案外人姜某施工队伍进一步越级上访,原告决定重启XX项目工程分包协议解除后的对账工作,在三方的对账过程中,原告发现有800000元的施工人员工资转账账户与实际施工人员不符,金额巨大,事后经调查被告,被告如实交待了XX项目工程以假冒施工人员的方式,骗取公司付款,除部分款项支付给案外人杨某(XX项目工程的分包人)施工班组购买材料、施工人员劳务费以及退回原告30000元外,尚有446913元由被告挪用且未能返还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曾某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归还不当得利款446913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没有不当得利,没有侵占农民工工资,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钱进入了被告的口袋。第二,建工领域,案外人杨某是作为争议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也就是分包人,他是对整个工程进行垫资、干活,以及需要经过相关的甲方监理验收以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该工程款里面是包含了农民工工资的,从一定意义上来理解的话,这个农民工工资应该是属于杨某支付了,他们的权属主体应该是属于农民工,即使有人不当得利侵占的,也不是原告公司的利益,而是农民工工资的。第三,原告不能无凭无据猜测被告侵占了工人的工资。请问原告这批工人有无起诉深圳XX工程有限公司或者是中建X局索要农民工工资,我想应该是没有的,那只能说明这笔钱已经支付到位了。第四,当期实际施工的这些工人是杨某的工人,受雇于杨某,该份名单的确认是经过杨某,也就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分包人的代表,也就是被告,以及总包和监理,包括甲方确认以后才能支付。该批农民工工资,你说这个流程上所有的人难道是来侵占这些农民工的工资吗?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曾某系原告指派到案涉XX路项目的代表,原告从中建X局承包施工项目后将项目转包给杨某,案涉80万元由中建X局直接转账至劳务人员账户,用于支付项目施工人的工资,根据被告的自认及其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被告确实收到了杨某一方转来的30万元,但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转账记录以及被告的陈述可证实,被告收取的款项已全部转出至项目相关人员,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在此过程中取得了利益,此外,从80万元的产生来看,该款项的发生与原告应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相关,该款项应在原告与案外人杨某之间的合作协议中进行结算处理,亦无证据显示原告遭受了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XX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3.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我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本案中,被告收取的款项已全部转出至项目相关人员,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在此过程中取得了利益,亦无证据显示原告遭受了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666号档案编写】